七台河职业学院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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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

2023/1/21 11:05:10   

七台河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保证学院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七台河职业学院,简称:七职院。学校英文名称:Qitaihe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QTHVC。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229号;邮政编码:154600。
第四条 学院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000万元。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单位是七台河市政府。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七台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院的宗旨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足龙江,辐射周边,面向全国”的服务面向,努力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成人高等教育;
(三)远程教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置党委、党支部 。
第十四 学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学院党委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及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和主动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平安和美校园建设。
6.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教风、学风。
7.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术委员会。
10.审查决定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对学院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立组织部与统战部联系协商制度,认真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和安排使用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由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党外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队伍。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议事规则:
1.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2.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书记、院长必须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4.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简明扼要地充分发表意见,不得涉及与议题无关或无关紧要的话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施末位发言制,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决议或纪要。
5.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遇特殊情况需要时,可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政领导班子应依据职能职责和现实需求临机果断立即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务工作内容:党员及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党内表彰、困难党员补助、党内各项活动及活动室建设。保障方式: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拨付。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
(二)提出上报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提名学院党政负责人及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学院运行;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为学院的发展提供政策、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支持,确保经费投入;
(七)尊重和维护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证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学院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院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省委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市委任免。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教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教学、教研和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审计处与其合署)、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与其合署)、组织部(人事处与其合署)、宣传部、工会、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与其合署)、财务处、总务处、电子与信息工程系、煤炭生产技术与环境安全系、经济与建筑工程系、人文科学系、医疗卫生系、基础教学部、成人教育部、现代技术教育管理部。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审计处与其合署)工作职责: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工作部署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推进学院党风党纪工作落实,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受理学院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控告、申诉及信访举报;对学院党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并建议学院党委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与其合署)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学院日常政务、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学院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它党政工作会议的准备及安排,负责会议记录、决议公示,负责全校党政工作的分解、执行、督查督办和情况反馈等。负责学院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按党委决议拟定学院重大的改革项目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部(人事处与其合署)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是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全院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院基层党组织在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内生活制度等方面进行指导;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规划和研究;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协调专项人才引进;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宣传部工作职责:负责学院的政治理论教育,负责安排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对全院职工进行理论指导,负责了解、整理和分析全院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提出思想 政治状况的分析报告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 施。负责学院的文化建设和新闻舆论、精神文明和职工普法教育等工作。协助党委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统战部门的会议精神和工作任务;为我院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服务保障,向地方各级组织举荐党外干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中高级知识分子,归国华侨、侨胞、港澳台胞、新移民眷属,民族、宗教工作;以及做好统战信息及统战调研工作。
(五)工会工作职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工会组织的建设,制订工会年度计划;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负责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教工培训工作;负责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女职工工作;做好工会经费管理;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工会资产管理;开展困难职工贫困帮扶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和院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教务处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各项政策,研究教育规律,提出教学改革意见,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各系(部)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并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及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申报新专业、审核各系(部)专业调整,负责教学运行、考务管理工作及实践教学、校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调研与回访及校企合作。 负责师资建设与管理、制定教材建设规划、订购、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七)学生处(团委与其合署)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全校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的总体规划,学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负责对各系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负责组织全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负责做好学生学籍注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校学生公寓管理、安全及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全校毕业生的毕业工作;指导各系团总支开展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学生联合会、校园广播站的工作,帮助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八)财务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负责起草、修订学校的财务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编制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经济分配方案;负责预算执行和分析工作;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提供,科学开展财务分析和预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负责学校事业性收费和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其他财务会计事宜。
(九)总务处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为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后勤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学院后勤服务与管理方面的制度及办法;负责学院物业管理和修缮改造工作;负责学院水、电、暖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绿化、美化、亮化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师生食堂餐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库房日常管理、物品入库验收和出库领用管理工作;负责节能工作;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好本部门的物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工作职责: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在行政职能处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全系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及全系的日常教学教研活动。
(十一)煤炭生产技术与环境安全系工作职责:落实学院开展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师生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认真做好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教师的考评工作;落实教学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学院规定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学生的考试、考查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实践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科研立项管理;配合学院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行为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做好学生的奖惩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证发放工作;配合学院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经济与建筑工程系工作职责: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系部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济与建筑工程系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每学期制订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与开发及课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本系教学组织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部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及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负责学生的各类评比、奖学金和特困生补贴的评定和发放;配合学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毕业就业推荐及就业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本系招生专业及学生人数计划等工作。负责本系部教风、学风、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系部党务、科研、宣传等各项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文科学系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学院人文系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日常管理、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本系教研、科研课题活动的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对高校的要求,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的实习、顶岗实习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四)医疗卫生系工作职责:负责所属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落实理论及实践教学任课(指导)教师。联系本系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基地,落实学生的见习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积极配合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有计划的在全系内开展日常教学研究活动。积极组织教师参与生产、设计工作,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教务搞好成绩管理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基础教学部工作职责:负责学院基础课教学工作,负责制订、修订并组织实施基础课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基础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化配置师资,注重培养年轻教师和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负责组织基础部各专业教材选择、编写、内容审定等教材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基础部教师的教学任务,负责组织基础部的教科研工作,负责基础部日常教学督导、教学检查与教学考核工作,做好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等其他工作。
(十六)成人教育部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成人学历教育(开放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成人中专等)和非学历教育(七台河社区大学和老年开放大学);为各类行业考试、培训提供服务。下设教务科、招生科、考务学籍科和培训科。
(十七)现代技术教育部职责:现代技术教育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为了适应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做好我院现代教育技术设施的管理和服务,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广泛普及现代教育技术,搞好学院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以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现代技术教育管理部下设多媒体科技科和网络技术科。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专项补贴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学、教研和实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院的考试制度,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缴纳法定的各种费用,履行使用助学金或专项补贴所应尽的相关义务。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关注社会文明,培养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者活动。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学院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校长接待日、院长热线直接反映诉求;
(二)通过伙食委员会、宿舍委员会等机构反映诉求;
(三)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将意见建议传达主管部门;
(四)通过拨打学生处建议咨询电话进行反映;
(五)通过学生处、团委公众号平台进行反映;
(六)通过院学生会对问题进行反映到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学生处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接受投诉:学生提出投诉应采取实名制,学生进行投诉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尽量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科室)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
3.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要说明投诉事由
(二)调查与处理:
1.学生处详细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2.收到投诉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投诉事项符合规定,且属于学生处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2)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以外的要及时与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
3.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应对服务对象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
5.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学生投诉的事项作出处理并于投诉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和所属校办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类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各部门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学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方针政策、经济法规、财务制度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审计。通过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领导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由市审计局或省审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动或重新任命;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在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
(二)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等在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
(三)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就业指导等在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
(四)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在校园宣传栏内公开;
(五)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在职代会上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办学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学院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职代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3日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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